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中民三终字第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付军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济源市思礼镇荆王村第三居民组。 代表人张云生,系该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张树龙,系该组组民。 上诉人陈付军与被上诉人济源市思礼镇荆王村第三居民组合同纠纷一案,济源市思礼镇荆王村第三居民组于2014年5月28日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陈付军支付其2012年、2013年两年承包金2000元及交通费、误工费500元。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日作出(2014)济民小字第195号民事判决。陈付军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陈付军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陈付军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正当,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陈付军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陈付军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商 敏 代理审判员 陈莎莎 代理审判员 吕海波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孔军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