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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某某诉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110号 原告乔某某,女,出生于1980年9月1日,汉族。 被告马某某,男,出生于1979年6月1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110号

原告乔某某,女,出生于1980年9月1日,汉族。

被告马某某,男,出生于1979年6月1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乔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乔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肖均峰

审 判 员  陈洪之

人民陪审员  王雪军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常新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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