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夏民初字第02902号 原告汪燕霞,女,198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泰,河南凤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负责人魏幸杰,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燕霞与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汪燕霞撤回对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汪燕霞负担。 审判员 付德运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徐雷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