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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诉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淅老民初字第114号 原告张某某,女,汉族,1982年3月13日出生。 被告顾某某,男,汉族,1982年3月16日出生。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淅老民初字第114号
原告张某某,女,汉族,1982年3月13日出生。
被告顾某某,男,汉族,1982年3月16日出生。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0年1月29日登记结婚。同年3月6日生一男孩,取名顾某甲。由于原、被告婚前了解不够,婚后没有建立起良好的夫妻感情,时常为家务琐事争吵。加之被告因故意伤害被判长刑,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此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婚生男孩顾某甲由原告抚养。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结婚证,证明原、被告的婚姻关系。
被告顾某某辩称:同意离婚。孩子由我抚养,现在暂时由我姐或者哥哥抚养。但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10年1月29日登记结婚。同年3月6日生一男孩,取名顾某甲。被告在十八岁时因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于2012年3月9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于2013年10月,被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现在山西省晋城晋普山监狱煤矿服刑。原告以此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同意婚生男孩顾某甲暂由被告姐姐顾某乙抚养,于2014年12月10日原告把孩子送到顾某乙家里,并把夫妻共同存款二万元支付给被告姐姐顾某乙作为孩子以后的抚养费。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庭审陈述和原告提供的证据在卷予以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10年1月29日办理结婚登记,系合法夫妻。双方应该本着互敬互爱、互相帮助的原则生产生活,以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但由于被告婚前年少无知,不务正业,触犯刑法,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于婚生孩子的抚养问题,本院尊重原、被告的意见,暂由被告的姐姐顾某乙抚养,待被告出狱后,由被告抚养,并自愿承担孩子抚养费。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顾某某离婚。
二、婚生孩子顾某甲现暂随被告姐姐顾某乙生活,待被告顾某某出狱后随被告生活,并自愿承担孩子抚养费。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靳晓英
审 判 员 :周福志
代理审判员 : 李 卓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赵  磊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