渑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渑执字第219号 申请执行人尚某,男,1979年7月26日出生。 被执行人张某,女,1984年4月2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尚某申请执行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某已按生效法律文书(2011)渑民一初字第260号的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本次义务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1)渑民一初字第260号的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本次义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彭治军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张书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