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漯民一终字第32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明东,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郑国平,河南许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范学良,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魏亚南,河南银基分量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雷,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口市颖波运输有限公司群安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修安,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金亮,河南明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华梨,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金亮,河南明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宋明东、颖波公司、太平洋保险公司与被上诉人黄花梨因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郾城区人民法院(2014)郾民初字第00713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10月16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宋明东的委托代理人郑国平,上诉人颖波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金亮、上诉人太平洋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魏亚南,被上诉人黄华梨的委托代理人张金亮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郾城区人民法院(2014)源民初字第71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郾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388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谌 宏 民 审 判 员 王 宗 欣 代理审判员 刘 继 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静怡(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