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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广涛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魏刑初字第93号 公诉机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广涛。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以许魏检公诉刑诉(2015)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广涛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由审判员吴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魏刑初字第93号
公诉机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广涛。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以许魏检公诉刑诉(2015)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广涛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由审判员吴正勤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晓燕、林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广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3年4月8日,被告人朱广涛伙同陈红卫、李阳、路晓凯(三人已被提起公诉)到许昌市魏都区文峰路裕丰公寓院内,盗窃被害人武某某黑色济南轻骑牌踏板电动车一辆(经鉴定价值1520元)。销赃后赃款分肥。
2、2013年4月29日,被告人朱广涛伙同李阳、路晓凯到许昌市示范区尚集镇西街新家园小区院内,盗窃被害人尚某某绿驹牌电动车一亮(经鉴定价值2053元)。销赃后赃款分肥。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朱广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朱广涛的供述,同案犯陈红卫、路晓凯、李阳、王巧荣、王新年的供述,被害人武某某、尚某某的陈述,被害人尚某某甲的父亲尚某某乙的证言,辨认笔录,价格认证鉴定结论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及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当庭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广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朱广涛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朱广涛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朱广涛能当庭认罪,量刑时可酌定从轻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广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1日起至2015年5月1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吴正勤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丁晓霞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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