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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许县民二初字第121号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县民二初字第121号 原告朱付欣,男,196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县将官池镇石庄7组,身份证号411023196704100034。 被告刘晗,男,197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市魏都区北大办事处八一路108号3栋3单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县民二初字第121号
原告朱付欣,男,196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县将官池镇石庄7组,身份证号411023196704100034。
被告刘晗,男,197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市魏都区北大办事处八一路108号3栋3单元5号,身份证号411002197503132534。
被告王磊,男,197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市魏都区白庙后街38号。
被告许昌万达恒仓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许昌市东城区邓庄乡鲁庄村。
法定代表人王磊,该公司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朱付欣诉被告刘晗、王磊、许昌万达恒仓储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朱付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晁晓阳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 瑾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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