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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许县民二初字第239号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许县民二初字第239号 原告赵秋珍,女,汉族,1956年5月5日出生,住许昌市魏都区西大办事处衙后街25号附4号,身份证号411002195605052528。 委托代理人王庆贤,许昌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史俊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许县民二初字第239号
原告赵秋珍,女,汉族,1956年5月5日出生,住许昌市魏都区西大办事处衙后街25号附4号,身份证号411002195605052528。
委托代理人王庆贤,许昌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史俊凯,男,汉族,1988年7月14日出生,住许昌市魏都区西大办事处衙后街25号附4号,身份证号411002198807142517。
被告陈东升,男,汉族,1959年2月9日出生,住许昌县五女店镇寨后陈村,身份证号411023195902091015。
委托代理人刘建超,河南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秋珍诉被告陈东升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赵秋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00元,减半收取3500元。
审 判 长  陈 展
审 判 员  鲁会锋
代理审判员  黄艳晓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瑾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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