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周培源与万诗华、郑州融合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二七民一初字第2582号 原告周培源,男,汉族,1991年5月25日生。 委托代理人张书占、刁昆明(实习),郑州市二七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河南舒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诗华,基本身份信息及住址不详。 被告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二七民一初字第2582号
原告周培源,男,汉族,1991年5月25日生。
委托代理人张书占、刁昆明(实习),郑州市二七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河南舒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诗华,基本身份信息及住址不详。
被告郑州融合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及住所地不详。
原告周培源诉被告万诗华、郑州融合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1月份原告在被告万诗华的组织下到被告郑州融合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从事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在人和路与汉江路交叉口名门五号楼的地平工作。当时口头约定每平方支付报酬6.8元(包括机械租赁费1.8元每平方),完成施工后支付劳动报酬的95%,等工程验收后将剩余款项结清,机械租赁费完成施工后即结清。从四月份原告开始施工,到五月初做了十层,被告万诗华没有支付原告工资,原告不想继续做了。后被告郑州融合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劝原告继续做,并承诺如被告万诗华不给原告发工资的话,直接由公司支付。原告一直做到五月底,去找被告万诗华结账,被告万诗华没有给原告一分钱,此后原告又多次催要,被告万诗华只给原告打个欠条。九月份原告联系不上被告万诗华,原告找被告郑州融合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该公司答应支付工资,但要等中建二局工程款发下来后支付,2014年1月28日被告郑州融合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安排施工现场经理黄涛给原告付了2000元让原告回家过年。至到现在,被告没有再支付拖欠工资。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工资25100元。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的基本信息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案应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周培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27元,退回原告周培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娇
人民陪审员 李 艾
人民陪审员 苏志美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伟霞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