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少民初字第19号 原告尚利娟,女,197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 被告卢国武,男,197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尚利娟诉被告卢国武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尚利娟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尚利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尚利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尚利娟承担。 审判员 孙艳丹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康晓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