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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朝阳诉王强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巩民初字第3843号 原告张朝阳,男,1970年1月6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强,男,198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 本案在审理原告张朝阳诉被告王强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朝阳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巩民初字第3843号
原告张朝阳,男,1970年1月6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强,男,198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
本案在审理原告张朝阳诉被告王强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朝阳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朝阳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朝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张朝阳负担。
审 判 长  尚玉拴
人民陪审员  张应照
人民陪审员  周同欣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广平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