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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瑞萍与李志远、蒋凯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民申字第1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瑞萍,女,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志远,男,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县,现住河南省开封市。 一审被告、二审上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民申字第1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瑞萍,女,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志远,男,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县,现住河南省开封市。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蒋凯华,男,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系陈瑞萍之子。
再审申请人陈瑞萍因与被申请人李志远及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蒋凯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汴民终字第6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陈瑞萍申请再审称:李志远向陈瑞萍家门前倒屎倒尿,陈瑞萍只是提出了反对意见,李志远弯腰拾砖头想投掷陈瑞萍,因其重心失衡,摔倒在地。陈瑞萍及蒋凯华并没有殴打李志远的行为,原审没有查清本案事实,判决陈瑞萍、蒋凯华侵犯李志远的健康权,承担赔偿责任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原一、二审判决认定陈瑞萍、蒋凯华侵害李志远的事实清楚,有本案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医院的诊断证明以及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实,陈瑞萍称未殴打李志远的理由不能成立。原一、二审判决陈瑞萍、蒋凯华共同承担本案的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综上,陈瑞萍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陈瑞萍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马建庄
审 判 员  单国生
代理审判员  叶海涛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程广耀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