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民申字第2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朱陇梅,女,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 委托代理人:付庭俊,郑州市二七区铭功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赵玉真,女,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朱卫东,男,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 再审申请人朱陇梅因与被申请人赵玉珍、朱卫东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汴民终字第5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朱陇梅申请再审称:(一)一审原告赵玉真不是适格的法律主体,赵玉真是88岁高龄老人,对其精神状况应进行必要的司法鉴定,以确定赵玉真是否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案件定性错误,本案应为家庭共同财产的分割,而家庭现有房产为两套,分别位于开封市金明区西环城中段**号*号楼*单元2号、开封市金明区西环城中段**号*号楼*单元6号,1998年房改时,均由朱锦堂所购,阔改明分文未拿,两套房产均应为家庭共同财产。在本案涉及的房屋权属证书事实不清的情况下,判决房屋归属适用法律错误。(三)对尽了主要抚养义务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予以多分,原判决根本没有涉及,适用法律错误。(四)采用折价的方式进行分配,适用法律不当。 本院认为:(一)一审庭审时,赵玉真本人到庭参加诉讼,明确表示是为遗产的事情起诉其女儿和儿子,二审判决据此认定赵玉真并非无法认识和辨别自己所作出的行为,其诉讼主体适格,并无不当。(二)赵玉真与朱锦堂系夫妻,婚生子女三人分别为朱陇梅、朱卫东、朱春梅,朱春梅于1995年去世,无子女,朱锦堂于2002年3月24日去世,其父母已先于其去世。朱锦堂去世后,其妻子赵玉真于2013年8月7日起诉至法院,要求分割登记在朱锦堂名下的,位于开封市金明区西环城中段**号*号楼*单元2号的房屋,一审将本案定性为法定继承纠纷,对该房屋进行分割,二审予以维持,并无不当。位于开封市金明区西环城中段**号*号楼*单元6号的房屋,登记在阔改明名下,朱陇梅称该房屋为家庭共同财产,却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三)虽朱陇梅陈述称其为家庭、为给父亲治病付出较多,但赵玉真、朱卫东是与朱锦堂共同生活的继承人,故一审判决均等分割遗产,二审予以维持,并无不当。(四)对遗产的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需要,本案涉及的遗产系房屋,一审判决涉案房屋归赵玉真所有,由赵玉真对其他继承人进行折价补偿,二审予以维持,并无不当。 综上,朱陇梅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朱陇梅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姬 凯 审 判 员 单国生 代理审判员 叶海涛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吴 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