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孙某某与温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尉民初字第1899号 原告孙某某,女,汉族,1973年6月29日生 被告温某甲,又名温某乙,男,汉族,1974年12月24日生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温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尉民初字第1899号
原告孙某某,女,汉族,1973年6月29日生
被告温某甲,又名温某乙,男,汉族,1974年12月24日生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温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8年5月10日登记结婚,2000年4月4日婚生女儿温某,2010年6月21日婚生女儿温某丙。大女儿5岁时被告去苏州打工,在苏州打工时被告与杞县一女子同居,该女子还曾摸到我家里,那时为了女儿我没给被告离婚。被告在苏州打工六、七年,后又在苏州卖衣服,十年来,被告不常回家,很少往家寄钱,我在家挣钱养活两个女儿。原告父亲有病,被告不管不问,不拿钱治病,连后来我父亲病故,被告都不回来。去年春节被告没回来,今年春节被告还没回来,这次分居很快都两天了,被告不但不回来,原告去找他,也不告诉地址,不让去。这是被告在折磨原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法共同生活。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长女温某、次女温某丙均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于1998年5月10日登记结婚;2、常住人口登记卡一份四张,证明原、被告婚生女温某、温某丙的户籍情况。
被告未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8年5月10日登记结婚,原、被告于2000年4月4日生育长女温某,于2010年6月21日生育次女温某丙。原、被告系自由恋爱,二人婚前感情尚可。
本院认为,婚姻以感情为基础。本案中,原、被告婚前感情基础较好,现已结婚十多年,且生育有两个女儿,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虽在婚后的生活中夫妻感情出现了裂痕,但双方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原告主张与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无证据证明,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孙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曹 磊
人民陪审员 陈 军
人民陪审员 刘占军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周 杨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