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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东钦、张永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宝执字第232-3号 申请执行人宝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申学生,该社理事长。 被执行人王东钦,男,1969年12月22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张永红,女,1969年2月20日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宝执字第232-3号

申请执行人宝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申学生,该社理事长。

被执行人王东钦,男,1969年12月22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张永红,女,1969年2月20日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宝民初字第9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5月9日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委托河南金霖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拍卖被执行人王东钦、张永红所有的位于宝丰县为民路门面房。2013年9月22日买受人王松枝以1680000元的最高价格竞得。但至今被执行人王东钦、张永红未将宝丰县为民路116号五间四层门面房主动腾空,并交付给买受人王松枝。且已给予被执行人王东钦、张永红六个月宽展期。该宽展期六个月已逾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限被执行人王东钦、张永红五日内将位于宝丰县为民路门面房屋内的物品予以腾空,并迁出该房屋,逾期我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郭 克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振伟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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