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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洛民终字第325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润苗,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学东,孟津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孟津县会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向峰,男,汉族。 上诉人张润苗为与被上诉人黄向峰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2014)孟民四初字第2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润苗的委托代理人王学东与被上诉人黄向峰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2014)孟民四初字第20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吴爱国 审 判 员 索如意 代审判员 赵淑婷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韩 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