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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洛民终字第24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国瑞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焦少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任延萍,河南达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洛阳洛轴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焦少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翟浩飞,河南达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毅,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孙雪坤,河南润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洛阳国瑞置业有限公司、洛阳洛轴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毅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3)涧民一初字第3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洛阳国瑞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任延萍、上诉人洛阳洛轴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翟浩飞,被上诉人王毅的委托代理人孙雪坤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3)涧民一初字第36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李庆刚 审判员 吴健莉 审判员 黄义顺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高一菲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