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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洛民终字第199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汪泽胜,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胜春,河南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迎军,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柴丽霞,女,汉族。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郭艳芳,河南万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熊林威,男,汉族。 上诉人汪泽胜与被上诉人金迎军、柴丽霞及原审第三人熊林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2013)宁民初字第4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2013)宁民初字第46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于 磊 审判员 吴健莉 审判员 黄义顺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高一菲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