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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遂民初字第1166号 原告李艺,男,回族,住驻马店市。 委托代理人李永辉、王锋,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苗丙银,男,汉族,住遂平县。 被告曾军伟,男,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孙磊,男,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雷锋,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艺与被告苗丙银、曾军伟、孙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艺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艺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艺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本院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李艺负担。 审 判 长 赵新政 审 判 员 郜 宏 人民陪审员 吕新生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 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