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宛民初字第2073号 原告王跃生,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孙小帅,河南震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万家园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邢清鑫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业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南阳市万家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邢青鑫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义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王跃生与被告河南万家园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南阳市万家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跃生的委托代理人孙小帅及被告河南万家园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业、被告南阳市万家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跃生诉称,2013年6月,原告将购买被告河南万家园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华鑫园21号楼11层1104室房屋装修完后,被告南阳市万家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没有通知原告的情况下,就对该房屋的中央空调试水从而造成中央空调风机爆管漏水屋内被淹装修受损的后果。经南阳市宛城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证,原告的损失为23710元,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赔偿损失。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如下证据: 1、原告身份证明,证实原告身份; 2、房屋备案信息,证实华鑫园21号楼11层1104室的房主系原告且主体适格; 3、南阳市宛城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证价格认定书,证实原告的损失为23710元; 4、南阳市智圣公证处公证书,证实原告房屋受损的情况; 5、鉴定费、公证费发票,证实鉴定费1000元,公证费600元。 被告河南万家园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辩称,原告主体不适格,该房主公司显示的信息为刘培生,原告购刘的房屋未到公司办理变更手续;该房2009年交付刘培生并办理交付手续,交付后物业已交付物业公司管理,公司权利义务履行完毕不应承担责任,应驳回原告起诉。 被告南阳市万家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辩称,1、2013年6月20日在本小区贴公告,公告6月22日地温空调试运行,希望家中留人已尽告知义务;2、该房产信息均为刘培成,原告与刘的房屋买卖未到公司办理变更手续,通知刘即尽义务;3、原告2011年至今未交物业费;4、原告与物业公司无服务合同关系,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河南万家园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对原告所举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1无异议,但不能证实为适格主体;对2真实性有异议要求核对原件,另系原告与王培成之间的买卖;对3真实性无异议,但系单方委托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该证据对地板、墙纸等更换内容不真实,对价格有异议;对4真实性无异议,但公证书不显示房产位置,拆下的地板明显尚能使用;对5真实性无异议,但费用过高,印章重叠无效,公正时间2013年8月2日发票是8月13日不符合规定。 被告南阳市万家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质证意见同万家园意见,补充如下:备案表应提交原件,认定地板无需更换,另公正的房产位置与物业信息不一致,合同留房主名与物业公司信息不一致。 被告河南万家园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被告南阳市万家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证据为: 1、小区公告、通知一份,证实物业公司已与2013年6月20日张贴公告,6月22日地温空调试运行,被告已尽义务; 2、业主信息五份,证实房产留存房主信息为刘培成; 3、收费单据,证实原房主2011年未交物业费。 原告对南阳市万家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交证据的质证意见为:证据1原告未见到也没有通知到原告;证据2,房产备案信息可推翻房产公司信息,被告也没有要求办理变更登记;证据6、7、8装修申请签字均系原告委托装修公司的郭杰松办理的且郭也留有电话,但郭并没有接到物业公司电话;证据9与本案无关。 被告河南万家园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对南阳市万家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跃生通过刘培成购买被告河南万家园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开发的华鑫园21号楼11层1104室房屋,并在房管部门办理了备案登记。原告购买的房产在交付时室内的中央空调并未开通运行。2013年6月20日,被告在对地温空调试运行时,原告已对该房屋装修完毕;被告在未通知到原告的情况下就放水调试,由于地温空调水管破裂致使原告屋内进水装修物品、家具受损,并经南阳市智圣公证处对受损现场物品进行了公证。原告的受损物品经南阳市宛城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对原告房屋损失的价格进行了价格认证,宛区价认字(2013)第18号价格认证报告的结论为23710元。 本院认为:一、2013年6月20日,原告所购房屋中央空调漏水,致使原告王跃生家装修的房屋、家具被水侵泡受损,该事实经南阳市智圣公证处对受损现场进行了公证,并进行了证据保全。原告家中房屋及物品受损情况,经南阳市宛城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进行评估,评估损失价格为人民币23710元。二、被告辩称的已通知到原告,未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实,但被告物业公司确有公告通知应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原、被告双方以3:7承担责任为宜,现原告损失为23710元,故二被告应承担16597.00元。被告河南万家园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应向原告提供质量合格的中央空调;因提供的中央空调质量存在瑕疵,对于空调漏水造成原告装修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南阳市万家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作为原告购房小区的物业管理者,在小区中央空调试运行时没有及时通知到原告,以至于原告家没人空调漏水装修受损;对于原告的损失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由被告河南万家园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王跃生赔偿金16597.00元。 被告南阳市万家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393元,鉴定费、公证费1600元,由被告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李林峰 审判员 来新群 审判员 王 彬 二〇一四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王 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