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灵民一初字第1459号 原告黑项雄,男,1956年6月10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高祥,灵宝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申彦利,又名申艳利,男,1964年6月13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吕彩玲,女,1964年3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告申彦利之妻,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黑项雄与被告申彦利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黑项雄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黑项雄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黑项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20元,减半收取1260元,由原告黑项雄负担。 审 判 长 杨晓峰 人民陪审员 王东方 人民陪审员 左国豪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 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