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灵民一初字第2092号 原告马龙江,男,1955年3月11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苏红,女,1975年7月15日生,汉族。 被告郭盼辉,女,35岁,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龙江与被告苏红、郭盼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苏红位于灵宝市长安路与富士路交汇处尚东金城小区5号楼2单元2楼东的房屋一套,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为便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苏红位于灵宝市长安路与富士路交汇处尚东金城小区5号楼2单元2楼东的房屋一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振华 审 判 员 杨晓峰 人民陪审员 杨晓丹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 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