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平行执字第13号 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被执行人黑龙江摇篮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黑龙江摇篮乳业股份有限公司行政处理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平人社监理字(2013)第30号行政处理决定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徐 军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海文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