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平行执字第23号 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平顶山市。 法定代表人候红光,局长。 委托代理人赵书亚,监察支队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闫建国,监察支队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河南华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开元区。 法定代表人候斌。 本院在执行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河南华安建设有限公司行政处理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平人社监理字(2013)第16号行政处理决定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孙自辉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泉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