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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诉张秋华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郾民初字第02531号 原告杨春。 被告张秋华。 原告杨春诉被告张秋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春、被告张秋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春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郾民初字第02531号
原告杨春。
被告张秋华。
原告杨春诉被告张秋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春、被告张秋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春诉称:原、被告自由恋爱,1997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2009年被告迁至漯河市郾城区居住,由于工作原因我一直住舞阳县,长期两地分居使夫妻感情逐渐淡漠,期间原告曾要求被告回舞阳居住,被告不同意,夫妻之间发生矛盾。特别是近两年已经不能和睦相处,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毫无和好可能,因此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由原告抚养或尊重本人意愿。婚生儿子由原告抚养。
被告张秋华称:原告所述不实,我们双方自由恋爱,婚姻基础很好。在漯河买房子主要是为了孩子的教育。我对孩子和父母尽到了义务,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从1994年开始自由恋爱,1997年10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1999年1月16日生育女儿杨丰帆,2012年12月2日生育儿子杨丰硕。双方感情基础很好。为了子女的教育,2009年在漯河市郾城区购房,被告张秋华居住漯河市照顾子女上学。由于工作原因原告一直住在舞阳县,长期两地分居,使夫妻之间发生矛盾。原告提起诉讼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夫妻双方应相互关心,相互理解,共创和谐家庭。夫妻双方在婚后生活中产生矛盾、隔阂,双方应及时沟通,解决矛盾和隔阂。本案中原、被告产生矛盾时,未能及时沟通,致使矛盾越来越深。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被告仍有意愿维持婚姻家庭,证明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为了维护家庭的和谐稳定,因此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杨春与被告张秋华离婚。
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杨春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罗文学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何 娜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