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郾民特字第00015号 申请人王栋,男,汉族。 监护人王根成,男。 委托代理人王付春,郾城区新店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申请人栋静静,女,汉族。 申请人王栋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栋静静失踪一案,本案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王栋申请称:申请人王栋与被申请人栋静静系母子关系。申请人父亲王小磊于2008年3月28日与被申请人栋静静结婚,2010年1月15日王小磊与栋静静离婚,王小磊于2011年3月13日因事故去世,栋静静于2010年离婚后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王栋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栋静静失踪。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王栋与被申请人栋静静系母子关系。申请人父亲王小磊于2008年3月28日与被申请人栋静静结婚,于2007年9月23日生一儿子,取名王栋,现随其祖父王根成生活。2010年1月15日王小磊与栋静静离婚,王小磊于2011年3月13日因事故去世,栋静静于2010年离婚后至今下落不明。2014年10月,申请人王栋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栋静静失踪。 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于2014年11月1日发出寻找栋静静的公告。公告期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栋静静仍然下落不明。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被申请人居住地村委会、派出所证明及离婚证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栋静静于2010年1月15日与申请人父亲王小磊离婚后至今下落不明,至今已五年有余,经其家人寻找并经本院刊登公告寻找,仍未得到栋静静的消息。申请人王栋申请宣告栋静静失踪,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栋静静为失踪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 昊 审判员 叶亚奇 审判员 王佳佳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张 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