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登民一初字第545号 原告刘芍,女,1954年12月14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春卫,男,1976年4月4日生,汉族。 被告邓振东,男,1993年11月14日生,汉族。 被告张建红,男,1966年10月26日生,汉族。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芍诉被告邓振东、张建红、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芍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芍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袁二辉 二〇一五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胡书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