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登民一初字第2644号 原告陈建强,男,汉族,1970年12月1日生。 被告范丙周,男,汉族,1966年6月28日生。 原告陈建强诉被告范丙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建强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海霞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康 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