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卫民初字第1321号 原告李怡帆,女,200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 法定代理人韩连欣,女,197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 被告平顶山市卫东区五条路小学,住所地平顶山市卫东区矿工路中段北4号院。组织机构代码:41690512-9。 法定代表人蔡云霞,校长。 原告李怡帆诉被告平顶山市卫东区五条路小学(以下简称五条路小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怡帆的法定代理人韩连欣、被告五条路小学的法定代表人蔡云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怡帆诉称,2014年8月31日10时许,原告在自己的校园内玩。四年级五班学生张毅豪和张宇航课余时间在校园追逐打闹,张毅豪将原告撞倒,又压在原告身上。致使原告当时疼痛难忍,痛哭不止,经医院检查左侧肱骨上端骨折。张毅豪和张宇航的家长共支付2000元医疗费,再也不管不问。根据教育部第12号令《学生伤害处理办法》第九条、侵权责任法第六条、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1000元、陪护费5570元、营养费2100元、交通费100元、补课费2500元,一次性伤残赔偿金44769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共计66066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五条路小学辩称,原告不是学生,擅自进入校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12号令《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三条,被告不应当承担责任。原告起诉的主体错误,被告在平时的教学管理严格,教育制度健全,被告不是侵权主体。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31日上午,原告母亲带领原告到被告五条路小学为其外甥女赵银培报名,原告母亲让原告和赵银培在教室外等待,原告母亲到教室为赵银培报名,约10时许,四年级五班学生张毅豪、张宇航准备放学,在校园追逐玩耍中将原告李怡帆撞到,张毅豪倒在原告李怡帆身上,原告在学校擦了药。第二天,原告母亲带领其到平顶山市第一人民医院做检查,经诊断为左肱骨近端骨折,原告庭审中提供花去治疗费的票据为687.3元。原告认可张毅豪、张宇航的家长各支付1000元治疗费。 另查明,原告李怡帆作为一年级学生于2014年8月29日在被告五条路小学报到,一年级开学时间为2014年9月1日。二至六年级开学时间为2014年8月31日。 本院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影像诊断报告单、诊断证明、门诊收费票据被告提供的招生简章、护导记录、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及开庭笔录等证据材料在案为凭,这些证据材料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虽然原告作为一年级学生在被告五条路小学已报到,但其在学校受伤系其在报到后开学前自行到校,不属于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被告五条路小学不负有教育管理职责,也不是侵权人,故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参照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怡帆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52元,由原告李怡帆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艳飞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丁淑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