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三终字第27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乔艳平。 上诉人(原审被告)乔新玲。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王爱军、侯绍景,大仓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孟晓玲。 上诉人乔艳平、乔新玲因与被上诉人孟晓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4)龙民一初字第2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乔艳平及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王爱军、侯绍景,被上诉人孟晓玲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4)龙民一初字第23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闫学海 审 判 员 毛晓燕 代理审判员 秦现华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文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