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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郭希军与被上诉人郭国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三终字第27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希军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国忠 委托代理人刘凌云,内黄县内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郭希军因与被上诉人郭国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黄县人民法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三终字第27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希军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国忠
委托代理人刘凌云,内黄县内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郭希军因与被上诉人郭国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黄县人民法院(2014)内井民初字第2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郭希军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郭希军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13元,由上诉人郭希军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闫学海
审 判 员  毛晓燕
代理审判员  秦现华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文科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