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马民二初字第00161号 原告焦作市马村区演马街道办事处赵屯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赵作星,村委主任。 被告赵英先,男,现年46岁,住马村区演马街道办事处赵屯村。现在河南省新乡市监狱服刑。 原告焦作市马村区演马街道办事处赵屯村村民委员会因与被告赵英先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定于2014年11月5日上午开庭审理,原告未按时到庭。 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聂 瑶 审 判 员 崔广华 人民陪审员 王六枝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亚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