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孟民二初字第000318号 原告王进亮,男,1965年5月2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鸽,河南诤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保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爱梅,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杜晓利,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南京保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孟州分公司。 诉讼代表人张荣民,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淑霞,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卞珂,男,1988年6月7日出生。 原告王进亮诉称,2010年3月12日,第一被告南京保胜公司登记设立了南京保胜公司孟州分公司。被告承建孟州市滨河新村社区项目期间,双方多次进行钢材买卖。经双方核对,截止2014年6月底被告实欠原告钢材款231160元。现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原告钢材款23116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该案件受理后,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查找不到被告卞珂,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也未提交被告卞珂现住所地的准确住址,故该案件不符合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进亮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来保 审 判 员 韩冬霞 人民陪审员 苏振玉 二〇一五年三月四日 书 记 员 杨亚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