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孟民南初字第00262号 原告宫富强,男,1979年4月2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春福,河南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红纲,男,1979年4月3日出生。 被告张燕燕,女,1979年8月1日出生。 原告宫富强诉被告李红纲、张燕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郑立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宫富强的委托代理人张春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红纲、张燕燕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宫富强诉称,2012年10月28日,被告李红纲在原告处借款100000元,期限1个月,约定月息2分。并由被告李红纲的比亚迪汽车为借款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被告李红纲未归还借款及利息。被告张燕燕和被告李红纲系夫妻关系,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现请求判令被告李红纲、张燕燕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0万元及利息(从借款之日起即2012年10月28日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 被告李红纲、张燕燕在法定期间未提交答辩状,也未提交证据。 原告所交证据是借条一张,证明2012年10月28日被告李红纲向原告借款1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一个月,月息2分。被告李红纲、张燕燕未到庭质证,视为其自愿放弃质证权利,本院对原告所交证据予以采信。 根据以上确认的有效证据及原告的陈述,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2012年10月28日,被告李红纲因做生意急需用钱,在原告处借现金100000元,期限1个月,约定月利率2%。被告李红纲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宫富强现金拾万元正(100000元正),此借款使用期壹个月,借款人李红纲,2012年10月28日,本人自愿承担此借款本金贰分利息,计每月贰仟元正(2000元正),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借款到期后,被告李红纲未偿还借款及利息。被告张燕燕与被告李红纲系夫妻关系。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偿还。被告李红纲向原告借款10万元,有被告李红纲所出具的借条证实,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该借款,本院予以支持。双方借款时约定有利息,现原告请求从借款之日即2012年10月28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约定的月利率2%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燕燕与被告李红纲系夫妻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原告要求被告张燕燕承担还款责任,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李红纲、张燕燕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宫富强借款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借款之日即2012年10月28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李红纲、张燕燕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郑立树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邱劲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