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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某与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孟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孟民一初字第00243号 原告杜某某,男,1985年10月2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台定刚,孟州市大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林某某,女,1985年11月1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国青,孟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原告杜某
孟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孟民一初字第00243号
原告杜某某,男,1985年10月2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台定刚,孟州市大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林某某,女,1985年11月1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国青,孟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原告杜某某诉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台定刚,被告林某某及委托代理人王国青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杜某某诉称,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12年4月19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被告隐瞒某特定事实,婚后无生子女,导致双方在一起无共同语言、经常吵闹,过着名存实亡夫妻生活,现为了解除痛苦实现双方美好未来,按规定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2、婚后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依法分割;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原状起诉书中所述的内容并不属实,原、被告夫妻感情一直很好,从来没有发生过任何纠纷,至今被告不知道原告为什么起诉离婚,原、被告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坚决不同意离婚。
原告提供的证据有:1、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夫妻关系情况。2、7份检查报告单,证明被告患有某种疾病。3、夫妻共同财产:(1)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共11页,(2)明细表一份。证明原被告婚后在河南九龙房地产公司购置的房产一套,位于孟州市九龙新城,面积136.18平方米,总房价326696元,首付106696元,贷款220000元,还款期限20年,房主登记名为原被告双方,每月还房贷1689.52元。除2013年9月16日交106696元,下余是银行按揭贷款。;4、原被告欠外共同债务121449.2元,其中10万原被告共同给原告父母打借条,剩余21449.2元没有打条,分别是:2013年9月16日原告父母为其垫付天然气安装费2700元,2013男9月16日原告父母为其垫付查询有关票据一张45元,2013年9月30日原告父母为其垫付住房基金8170元,2013年11月4号,原告父母为双方婚后办理房产,所交契税票据一张,6533.92元,2013年9月16日交首付款垫付106696元,以上五项合计121449.2元。
被告质证后认为,对证据1、3无异议。对证据2、4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内容指向有异议。认为证据2不能证明被告患有某种疾病。对于证据4中的10万元借条,被告仅打条,并未收到10万元现金,且原被告的购房款首付是由原被告的共同存款所支付,被告从21岁就开始工作,到二人结婚已经工作七八年,已经有了存款,完全有能力支付购房款。另外,在购房的过程中,被告父母给被告3万元,且已经用于购房。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性均无异议,故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均予以采信。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和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12年4月19日登记结婚。2013年10月15日,两人在九龙房地产公司购置房产一套,总房价326696元,首付106696元。并于2013年11月11日。二人与中国建设银行办理个人住房(商品住房)借款合同,借款为22万元整,用于房屋还款按揭。还款期限20年,房主登记名为原被告双方,每月还房贷1689.52元。2013年9月16日杜某某支出天然气安装费2700元,2013年9月16日杜某某支出查询有关票据一张45元,2013年9月30日杜某某、林某某共同支出住房基金8170元,2013年11月4号,杜某某支出房屋所有权买卖税6533.92元。2013年12月2日,原被告共同向原告父母借现金10万元,并立借据一张“因买房,借父母现金壹拾万元整,特立此据,子/媳杜某某林某某,2013年12月2日”。后双方发生纠纷。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12年4月19日登记结婚,诉讼过程中,被告多次强调其与原告感情很好,坚决不愿离婚,且对原告父母尽其孝心,极力维护家庭和睦,说明双方感情尚未破裂,尚有和好的可能,对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杜某某要求与被告林某某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
诉讼费300元,由原告杜建光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谢礼涛
审判员  霍艳霞
审判员  武娜娜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崔晓星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