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裴伟子与许小蹭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孟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孟民西初字第00014号 原告裴伟子,男,1970年1月24日出生。 被告许小蹭,男,1964年9月7日出生。 本院于2014年12月3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裴伟子诉被告许小蹭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受理后由审判员刘文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
孟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孟民西初字第00014号
原告裴伟子,男,1970年1月24日出生。
被告许小蹭,男,1964年9月7日出生。
本院于2014年12月3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裴伟子诉被告许小蹭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受理后由审判员刘文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裴伟子、被告许小蹭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裴伟子诉称:2013年4月,该给被告打山药沟,山药沟打完后,被告一直未付款,后来被告称待冬天把山药卖完后再给钱,但山药卖完后仍没有给钱。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给付工资336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许小蹭庭审中辩称:欠原告打山药沟的钱是事实,但原告在打山药沟时,将地里的地埋管打断,后来原告用活接头把地埋管接上,由于未试水,导致后来他人浇地时地埋管漏水,将山药沟泡塌124米,为此该又付出修地埋管费用326元,雇人挖沟工钱223元,山药损失1240斤(折价1426元),共计损失为1975元,该损失应在原告工钱中予以扣除。
原告向本院提交了高涯村委证明一份,意见在证明被告欠该打山药沟钱,被告对该证明无异议,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
被告向本院提交了证人刘某某证言,证明山药沟每沟约230米,共塌了124米,原告挖沟每米是0.6元。原告质证后认为打山药沟是四月份,但证人称是腊月量的沟,因此证人证言的不应采信。本院认为,虽然量沟是在几个月后,但沟的长度不会因时间而改变,因此对该证人证言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举证、质证以及本院认定的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3年4月,被告让原告打山药沟,共打了14沟,每沟长233米,每米0.6元,共计1957.20元,原告在打沟时将地埋管打断,之后原告用活接进行了修复,由于未试水,修复部分出现漏水,导致山药沟坍塌,给被告造成了一定的损失。
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未支付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报酬。原告给被告打山药沟,被告应给付相应的报酬,且有村委证明能够证明相应的长度、单价,因此被告应给付原告打山药沟款1957.20元。原告称单价为每米1元,被告不认可,且与原告提交的村委证明不符,因此超出1957.20元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称由于原告原因对其造成损失1975元,其应在审理过程中提起反诉,但经本院释明,被告明确表示不提起反诉,对该要求在应支付给原告报酬中将损失扣除的答辩意见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许小蹭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打山药沟款1957.2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许小蹭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文明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晓燕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