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武民初字第00265号 原告杨迎弟,男,197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宋中海,武陟县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春生,男,196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15号CBD世贸大厦B座4-5楼。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迎弟与被告张春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迎弟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迎弟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迎弟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由原告杨迎弟负担。 审 判 长 索小生 人民陪审员 刘艳红 人民陪审员 何录良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焦丹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