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武民东初字第00309号 原告杨海峰,男,198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 被告杨立新,男,197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海峰与被告杨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海峰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海峰撤回起诉。 诉讼费525元,由原告杨海峰负担。 审 判 长 索小生 人民陪审员 刘艳红 人民陪审员 何录良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焦丹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