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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海峰与杨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武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武民东初字第00309号 原告杨海峰,男,198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 被告杨立新,男,197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海峰与被告杨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武民东初字第00309号
原告杨海峰,男,198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
被告杨立新,男,197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海峰与被告杨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海峰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海峰撤回起诉。
诉讼费525元,由原告杨海峰负担。
审 判 长  索小生
人民陪审员  刘艳红
人民陪审员  何录良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焦丹丹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