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武民东初字第00186号 原告李红波,男,1979年4月28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小涛,男,1985年3月5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红波与被告王小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红波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红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红波撤回起诉。 诉讼费25元,由原告李红波承担。 审 判 长 索小生 审 判 员 郭满红 人民陪审员 刘艳红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王飞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