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武民南初字第00227号 原告李海军,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翟福成,河南龙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焦作市黄河集团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武陟县西陶镇西滑封村。 法定代表人王有利,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建国、王怀武,该公司保安部负责人。 被告河南斯美特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武陟县西陶镇西滑封村。 法定代表人王有利,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在强、崔国平,该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海军与被告焦作市黄河集团公司、河南斯美特食品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和解,原告李海军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海军撤回起诉。 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李海军负担。 审判长 张小亮 陪审员 岳国贺 陪审员 殷有利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赵向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