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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海军与焦作市黄河集团公司、河南斯美特食品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武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武民南初字第00227号 原告李海军,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翟福成,河南龙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焦作市黄河集团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武陟县西陶镇西滑封村。 法定代表人王有利,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建国、王
武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武民南初字第00227号
原告李海军,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翟福成,河南龙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焦作市黄河集团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武陟县西陶镇西滑封村。
法定代表人王有利,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建国、王怀武,该公司保安部负责人。
被告河南斯美特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武陟县西陶镇西滑封村。
法定代表人王有利,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在强、崔国平,该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海军与被告焦作市黄河集团公司、河南斯美特食品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和解,原告李海军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海军撤回起诉。
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李海军负担。
审判长  张小亮
陪审员  岳国贺
陪审员  殷有利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赵向辉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