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马民二初字第00008号 原告王小二,女,汉族,1952年11月21日生。 委托代理人刘占齐,河南东君律师所律师。 被告扈五旦,男,汉族,1950年7月14日生。 监护人扈毛旦,男,汉族,60岁。 原告王小二诉被告扈五旦侵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小二撤回起诉。 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小二承担 审判员 邓辉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