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安中民三终字第284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学明。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玉柱。 委托代理人魏争俭,河南道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玉兰。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市殷都区西郊乡丰安村民委员会。 委托代理人索艳忠。 委托代理人张蕾,安阳市殷都区西郊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张学明因与上诉人张玉柱、被上诉人赵玉兰、安阳市殷都区西郊乡丰安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丰安村委会)果树侵权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2012)殷民一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1年1月1日,被告张玉柱与被告丰安村委会签订了为期5年的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约定被告丰安村委会将位于漳南渠西土地10亩承包给被告张玉柱用于种植农作物,承包期为2001年至2005年底,承包费共1000元一次性交清,合同未约定转包问题。后被告张玉柱将该地以5600元的价格转包给被告赵玉兰,2003年被告赵玉兰将该地以3000元的价格将该地转包给原告张学明,原告张学明陆续在该土地上栽种石榴树、美国杏梨、桃树等多种果树。2005年底合同到期后,被告丰安村委会未与原告张学明签订承包合同,2006年5月1日,被告丰安村委会就该10亩土地与被告张玉柱再次签订承包合同,约定承包期为2年,并约定不得转包,后被告张玉柱以该土地为自己承包为由,不让原告张学明进行田间管理。原告张学明于2008年向原审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在该土地上栽种石榴树、美国杏梨、桃树等归原告张学明所有,原审法院于2008年12月27日作出(2008)殷民初字第309号民事判决,认为原告张学明、被告张玉柱、赵玉兰相互间的转包无效,确认在该土地上的石榴树、美国杏梨、桃树(除去原先张玉柱栽种的0.5亩桃树)、地参果、石榴树苗、杏树苗归原告张学明所有,该判决已生效。原告张学明于2009年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赵玉兰返还土地转包费3000元,原审法院作出(2009)殷民商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赵玉兰返还原告张学明转包费2000元,该判决已生效。2010年1月31日,原告张学明委托河南勇为律师事务所对其在该土地上种植的石榴树、美国杏梨、桃树数量进行见证,河南勇为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刘海涛、李旋在证人李巧云、和水林的现场证明下,经清点得出原告张学明种植的石榴树有467棵、美国杏梨33棵、桃树22棵。原告张学明于2010年2月10日向原审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张玉柱赔偿其果树损失30000元(以其评估金额为准)。原审法院于2011年委托河南正方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原告张学明提供的果树产量损失进行价值评估,该公司经评估后于2011年11月3日得出评估结论如下“在评估基准日2011年6月8日,评估区间2006年6月-2011年6月种植的果树产量损失评估价值为29118元。”原告张学明支付评估费2000元。在该评估结论作出后,原告张学明以其起诉主体错误为由,于2012年1月31日向原审法院申请撤诉,原审法院予以准许。后原告张学明于2012年3月13日以张玉柱、赵玉兰、丰安村委会为被告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本次诉讼),要求三被告赔偿其果树损失31118元。 另查明,原告张学明向原审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张玉柱、丰安村委会赔偿其地参果损失20000元,原审法院于2013年3月25日作出(2012)殷民二初字第262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张玉柱赔偿原告张学明地参果损失6000元;被告丰安村委会赔偿4500元。被告张玉柱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原审法院于2013年8月30日作出(2013)安中民三终字第286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再查明,原告张学明于2006年6月份得知被告张玉柱阻挡其进行田间管理后,原告张学明并未和被告张玉柱及丰安村委会协商其种植的果树应如何处理,其亦认可被告张玉柱和被告丰安村委会在2007年以后并未阻挡其进行田间管理。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张玉柱与被告丰安村委会第一次签订为期五年的土地承包合同期间,其将该处土地交由被告赵玉兰种植,后被告赵玉兰又将该处土地交由原告张学明实际种植,虽原审法院(2008)殷民初字第309号生效判决认定其相互之间的转包无效,但原告张学明在该处土地实际经营种植的事实清楚。原告张学明自认被告张玉柱2007年后并未阻挡其进行田间管理,故原告张学明要求2007年以后的果树产量损失,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2006年被告张玉柱阻挡原告张学明进行田间管理的事实,已有生效判决予以确认,故原告张学明要求2006年的果树产量损失,予以支持。对于各方承担的责任,应根据各方的过错程度予以划分。本案中,在被告张玉柱与被告丰安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期间和期满后,原告张学明一直在该处实际种植,被告张玉柱与丰安村委会在双方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期满后并没有及时续签合同,而是在合同期满几个月后,双方才签订为期两年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在第二次签订合同时,被告张玉柱虽继续承包该土地,但其未对原告张学明在该处土地上种植果树的情况作出妥善处理,被告张玉柱在发生纠纷后未依法主张权利,而私自阻挡原告张学明对果树进行管理,其对2006年该土地上果树产量损失存在较大过错,故对原告的果树损失应承担40%的赔偿责任。被告丰安村委会在第一次合同期满后明知张学明在该土地上种植有果树,在该事实发生后未妥善作出处理,而径行与被告张玉柱签订合同,致使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导致原告张学明未能对果树进行田间管理,故应其对原告的果树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原告张学明在2003年承包该土地时,明知该土地承包期于2005年年底到期,仍种植生长期较长的石榴树、美国杏梨、桃树等,主观上存在过错,故原告自身应承担30%的过错责任。原告张学明主张的果树产量损失经过河南正方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确认其2006年至2011年果树产量损失共计29118元,原告张学明支付评估费2000元。原审法院参照该评估结论,确定原告张学明2006年果树产量损失为5824元,故被告张玉柱应承担40%即2330元,被告丰安村委会应承担30%即1747元。评估费2000元由被告张玉柱承担500元,被告丰安村委会500元,原告张学明承担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一、限被告张玉柱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张学明果树产量损失及评估费共计2830元;二、限被告安阳市殷都区西郊乡丰安村民委员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张学明果树产量损失及评估费共计2247元;三、驳回原告张学明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77元,由被告张玉柱负担52元,被告安阳市殷都区西郊乡丰安村民委员会负担42元,原告张学明负担483元。 张学明上诉并针对张玉柱的上诉答辩称:原审法院(2008)殷民初字第309号判决确认争议土地上的果木归张学明所有,丰安村委会明知张学明在该地上种有果树,仍与张玉柱签订合同,双方存在重大过错,应当按照评估的损失31118元进行赔偿。果树是我的,张玉柱阻止进地管理,造成损失应当赔偿,张玉柱的上诉没有依据。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判决显失公正,请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改判被上诉人连带赔偿31118元的经济损失。 张玉柱上诉并针对张学明的上诉答辩称:原审法院(2008)殷民初字第309号判决确认张学明与赵玉兰之间土地转包合同无效,张学明在张玉柱承包的土地上种植果树属于侵权行为,张玉柱多次提出让张学明移栽其果树,张学明置之不理,至今任侵占张玉柱承包的土地,其违法行为不应得到支持。张玉柱没有阻止张学明进地管理果树,果树没有绝收,没有达到预期产量是张学明管理不善所致,与张玉柱没有关系,原审法院认定张玉柱阻止张学明管理果树没有事实依据。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符合法定条件,不应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综上,请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驳回张学明的诉讼请求。 赵玉兰答辩称:同意张玉柱上诉及答辩意见,请求公正判决。 丰安村委会答辩称:村委会和谁签订协议有自主的权利,未与张学明签订协议没有过错,张学明的损失是与张玉柱、赵玉兰之间的纠纷造成的,与村委会没有关系,村委会没有侵犯张学明的权益,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正方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评估结论不客观真实,不应据此进行判决。综上,请求公正判决。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参照河南正方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结论,确定张学明2006年果树产量损失为5824元,合理适当。发生纠纷后,张玉柱私自阻挡张学明对果树进行管理,原审判令其对张学明2006年果树产量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亦无不当,对其不应承担责任的理由不予采信;丰安村委会在与张玉柱的合同期满后,未妥善处理张学明的果树问题,与张玉柱签订合同致使双方矛盾激化,原审判令其对张学明2006年果树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合理适当,丰安村委会认为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张学明明知承包土地于2005年年底到期,仍种植生长期较长的果树,原审判令张学明对其损失自行承担30%责任合理适当。张学明自认张玉柱2007年后并未阻挡其进行田间管理,其请求2007年以后的果树产量损失没有依据,故张学明主张按照评估结论由二被上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综上,张学明、张玉柱的上诉请求均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合法有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27元,由张玉柱负担50元,张学明负担57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崔素萍 审 判 员 段合林 代理审判员 闫海英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 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