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三终字第28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河南省森润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内黄县帝喾大道北段路东。 委托代理人陈震。 委托代理人张俊田,河南高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林州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郭卫东。 委托代理人芦鹤君,河南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省森润工艺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林州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内民三初字第1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2013)内民三初字第151号民事判决; 发回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崔素萍 审 判 员 段合林 代理审判员 闫海英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刘 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