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李静与河南双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马民二初字第00156号 原告李静,女,汉族,1989年2月9日出生,现住焦作市中站区。 委托代理人卢玉江,焦作市山阳区焦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郑志军,焦作市山阳区焦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马民二初字第00156号
原告李静,女,汉族,1989年2月9日出生,现住焦作市中站区。
委托代理人卢玉江,焦作市山阳区焦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郑志军,焦作市山阳区焦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双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商务外环路东、商务西三街北1幢24层13号,组织机构代码59627198-6。
法定代表人宋崇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英智,男,汉族,1979年7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李静诉被告河南双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9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静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静承担。
审 判 长  聂 瑶
人民陪审员  卢娇娇
人民陪审员  王六枝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史佳丽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