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马民二初字第00156号 原告李静,女,汉族,1989年2月9日出生,现住焦作市中站区。 委托代理人卢玉江,焦作市山阳区焦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郑志军,焦作市山阳区焦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双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商务外环路东、商务西三街北1幢24层13号,组织机构代码59627198-6。 法定代表人宋崇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英智,男,汉族,1979年7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李静诉被告河南双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9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静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静承担。 审 判 长 聂 瑶 人民陪审员 卢娇娇 人民陪审员 王六枝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史佳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