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武民南初字第00280号 原告史鹏飞,男,汉族。 被告任丹峰,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史鹏飞与被告任丹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史鹏飞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史鹏飞撤回起诉。 诉讼费15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小亮 人民陪审员 武利强 人民陪审员 岳国贺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杨艳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