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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飞霞与蒋桂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武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武民一初字第00310号 原告刘飞霞,女,汉族,1990年5月5日出生。 被告蒋桂荣,女,汉族,1967年2月5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飞霞诉被告蒋桂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飞霞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
武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武民一初字第00310号
原告刘飞霞,女,汉族,1990年5月5日出生。
被告蒋桂荣,女,汉族,1967年2月5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飞霞诉被告蒋桂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飞霞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诉讼费25元,由原告刘飞霞承担。
审判员  冯立军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何伟娜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