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修民郇初字第149号 原告雍新平,男,1976年4月26日生。 被告王凹斗,又名王洼斗,男,1948年1月5日生。 委托代理人孙志强,河南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雍新平诉被告王凹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雍新平于2014年12月24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经审查也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雍新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雍新平承担。 审 判 长 崔世兵 审 判 员 张朝礼 人民陪审员 常长青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凌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