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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万辉与葛学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修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修民郇初字第17号 原告薛万辉,男,1991年10月20日生。 被告葛学文,男,1992年2月9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薛万辉诉被告葛学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定于2015年1月27日上午9时开庭。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

修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修民郇初字第17号

原告薛万辉,男,1991年10月20日生。

被告葛学文,男,1992年2月9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薛万辉诉被告葛学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定于2015年1月27日上午9时开庭。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薛万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薛万辉承担。

审判员  张朝礼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薛晓敏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