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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某某与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叶民初字第51号 原告付某某,男,1972年2月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慕秉利,河南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某某,女,197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 原告付某某诉被告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
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叶民初字第51号
原告付某某,男,1972年2月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慕秉利,河南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某某,女,197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
原告付某某诉被告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并依法由叶县人民法院审判员李凯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慕秉利,被告华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于2000年7月6日登记结婚,2001年4月6日生育长子付沛某,2008年11月21日生育长女付怡某。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被告对家庭不尽义务,对孩子不管不问,整日沉溺于炒股,将家中积蓄挥霍一空。另外,被告还经常无事生非,不断因琐事与我争吵,对我的父母肆意侮辱谩骂。被告的上述行为已经使本就不深厚的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生子付沛某随父、随母由其自己选择,生女付怡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3、婚前财产各归各有,婚后财产平均分割。
被告辩称:1、原告心里也不是没有我,我做手术时,原告给我送饭、照顾我,我做生意时,原告给我帮忙。只是在原告心里,他的母亲更重要,原告母亲向来强势,也看不起我,原告就是听了他母亲的话,才想着跟我离婚的,我不同意离婚。2、我长期做生意挣钱供家庭的日常开销,对家庭付出很多。3、现在我和被告有可爱的儿子还有女儿,我相信只要我们不离婚,同甘共苦,儿女双全的我们明天一定会更好。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7月6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1年4月6日生育长子付沛某,2008年11月21日生育长女付怡某。婚后日常生活中,双方曾因家务琐事生气、吵架,原、被告均称无婚前财产,无婚后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
本院认为,原、被告登记结婚,系合法夫妻关系。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且育有一子、一女,婚后双方虽偶因家务琐事生气、吵架,但尚未达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地步,双方尚有和好的可能,且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也表达了与原告继续共同生活的强烈意愿。综上,原告请求离婚,本院不予支持。望夫妻二人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互谅互让,共建和谐美满的家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付某某与被告华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付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凯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蒙
责任编辑:海舟